(2017)鲁1003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熙祥与张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熙祥,张玉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368号原告:赵熙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泓泱,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峰。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赵熙祥诉被告张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赵熙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熙祥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熙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熙祥承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