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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熙祥与张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熙祥,张玉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368号原告:赵熙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泓泱,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峰。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赵熙祥诉被告张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赵熙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熙祥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熙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熙祥承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