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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祝娣与刘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祝娣,刘华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660号原告:刘祝娣,女,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坤,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刘祝娣诉被告刘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祝娣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祝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祝娣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祝娣负担。审判员  李紫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桂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