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祝娣与刘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祝娣,刘华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660号原告:刘祝娣,女,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坤,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刘祝娣诉被告刘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祝娣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祝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祝娣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祝娣负担。审判员 李紫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桂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