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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1202执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武汉联兴厨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袁雄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联兴厨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袁雄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1202执0026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联兴厨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双厂巷6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清,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雄茂,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联兴厨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雄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联兴厨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袁雄茂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咸安执字第00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亚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