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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少学与钟海鹏、王鑫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学,钟海鹏,王鑫,昆山华优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062号原告:周少学,男,汉族,1970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钟海鹏,男,汉族,1995年1月8日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王鑫,女,汉族,1980年3月1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昆山华优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TYDP7R,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京东路600号。法定代表人:石雪芳。原告周少学与被告钟海鹏、王鑫、昆山华优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周少学承担。审判员  夏宏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