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其仁、谭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其仁,谭明,尚海波,刘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韩其仁。被执行人:谭明。被执行人:尚海波。被执行人:刘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其仁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