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邴兆传、王友先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邴兆传,王友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邴兆传,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友先,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邴兆传与被执行人王友先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