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第339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朱某,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董恒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