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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第339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朱某,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董恒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