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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新涪州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窦小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新涪州电缆有限公司,窦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68号申请人:绵阳市新涪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南段路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31608650R。法定代表人:张帮太,总经理。被执行人:窦小兵,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绵阳市新涪州电缆有限公司与窦小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9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邓怡凡书 记 员 赵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