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045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刘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刘利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045号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718号。负责人:黄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哲诚,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利华,女,198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刘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