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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驰与汤茂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驰,汤茂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791号原告李驰,男,汉族,1990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汤茂兴,女,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驰诉被告汤茂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蒲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