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新功与张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功,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57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维,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新功与被执行人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42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96000元及利息4108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70元及本案执行费19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之款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57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