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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179号原告马军与被告马俊飞、马银兵、马银满、马银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马俊飞,马银兵,马银满,马银敏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179号原告:马军,男,陕西省紫阳县人,回族,住紫阳县城关镇。被告:马俊飞,男,陕西省紫阳县人,回族,住紫阳县城关镇。被告:马银兵,男,陕西省紫阳县人,回族,住紫阳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戴宗礼,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银满,男,陕西省紫阳县人,回族,住紫阳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马俊飞,系马银满大哥。被告:马银敏,女,陕西省紫阳县人,回族,住紫阳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哈文全,系马银敏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与被告马俊飞、马银兵、马银满、马银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军与其他所有继承人已协商解决该纠纷,现原告马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军负担。审 判 长  王红霞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罗直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