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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桂花与韩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花,韩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619号原告:张桂花,女,汉族,1949年5月3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财,男,汉族,1948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与原告张桂花系夫妻关系。被告:韩翠玲,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张桂花与被告韩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