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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徐赞扬,应涛,尉娜,绍兴柯桥瑞纺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友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春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079723518N)。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裕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徐赞扬,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应涛,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尉娜,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柯桥瑞纺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8568753F)。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屹男商务中心***室。法定代表人:徐赞扬。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友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63174075U)。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前畈村。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春江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81697204F)。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中国轻纺原料城**幢**号。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徐赞扬、应涛、尉娜、绍兴柯桥瑞纺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友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春江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坚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100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银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