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安徽华元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元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元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与耕耘路东南角华顺广场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0644X9。法定代表人:孟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完红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铜陵市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泰山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1395653-5。法定代表人:杨志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勇,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华元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黄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25475003.68元及利息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2016年1月13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市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黄勇持有的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0813631股和2649824股。2017年2月21日,该院将全案委托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铜陵市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黄勇分别持有的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813631股和2649824股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山红审判员 俞金文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