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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荆雅杰与阳泉市矿区赛鱼街道马家坡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荆雅杰,阳泉市矿区赛鱼街道马家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9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荆雅杰,,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泉市矿区赛鱼街道马家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泉市矿区赛鱼街道马家坡村。负责人:王丽青,该村委会代理主任。再审申请人荆雅杰因与被申请人阳泉市郊区平坦镇马家坡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民终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阳泉市郊区平坦镇马家坡村村民委员会变更为阳泉市矿区赛鱼街道马家坡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认为,荆雅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闫成先审判员  邓高原审判员  许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