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6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鸿牌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永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鸿牌建材有限公司,张永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109号原告:重庆鸿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金竹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8358675。法定代表人:王小娇,重庆鸿牌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扬,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安,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重庆鸿牌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延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洋,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鸿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鸿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鸿牌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鸿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