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渤大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诉被告王丽芳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渤大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王丽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560号原告:渤大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负责人:崔国忠。被告:王丽芳,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原告渤大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被告王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渤大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渤大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渤大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