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邴钰淳、金桂荣与被告钟殿财、李福春、王深荣、杜大勇、李文章、籍红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钰淳,金桂荣,钟殿财,李福春,王深荣,杜大勇,李文章,籍红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1291号原告:邴钰淳,女,2000年8月16日生,满族,学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理人:韩洁,女,1979年9月25日生,满族,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药业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盛立刚,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桂荣,女,1943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盛立刚,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殿财,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制冷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朱向平,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春,男,1961年6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左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保科科长,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朱向平,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深荣,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后勤处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朱向平,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大勇,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朱向平,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章,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朱向平,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籍红伟,男,1961年3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左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保科科员,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邴钰淳、金桂荣与被告钟殿财、李福春、王深荣、杜大勇、李文章、籍红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邴钰淳的法定代理人韩洁及委托代理人盛立刚、原告金桂荣的委托代理人盛立刚,被告钟殿财、李福春、王深荣、杜大勇、李文章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朱向平、王凤来,被告籍红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邴钰淳、金桂荣诉称:邴凯峰(已死亡)系原告的父亲和长子,2016年10月10日中午应被告钟殿财等相约,开车到被告钟殿财家一起饮酒到下午16时多,后邴凯峰又开车到左家镇大印烧烤店同被告王深荣喝酒至20点左右,邴凯峰在开车回家的途中与他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死亡。现原告认为,被告明知邴凯峰驾车喝酒的行为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下,不知劝阻,更未将其安全的送达其住所,被告应对邴凯峰的死亡承担50%的过错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赔偿240098.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钟殿财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10月10日上午十点多钟,死者到我家说要吃肉沫鸡蛋羹,一会儿他就来了。出于礼节我把我家的啤酒拿上来,我陪他一边聊天,一边喝了几瓶啤酒。下午将近三点时,李福春因为有件事想表达一下歉意,来到我家。我让李福春坐到桌上,我给他倒了一杯啤酒,我们就说起了家常话和工作上的事情。不到一小时,河湾子的杜大勇来到我家要取我给他攒的鸡蛋,这个时候我们就借此机会散局了。王深荣骑摩托车先走了,去大印烧烤等李文章,杜大勇开车去接他媳妇,我顺便和李福春还有死者一同去了市场,李福春找个出租车先回家了,我与死者分开之后,我去了大印烧烤。我与李福春、王深荣一直等到五点钟李文章来了。我们几个人是两个小桌拼成一个大桌,死者进屋的时候我们不知道,他就在另一张桌子上睡觉。睡了大约半个多小时后,他接了两三个电话,进出饭店好几次,通话时间大约半个多小时。打完电话以后,不知什么原因,自己坐到我们桌上了,然后自己要了一瓶啤酒,起开了,倒上一杯。河湾子的出租车来接杜大勇,他就回家了。过了不长时间,因为一个小事,死者与王深荣语言有冲突。原本王深荣就与死者不睦,十多年不相往来,加上死者不请自来,说些不着边际的话,引起了王深荣的反感。我一看这场面,就告诉大家不喝了,散局吧。死者死亡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不应该赔偿。李福春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李福春没有与死者在一起共同饮酒,客观上不具有共同饮酒的行为,根本不存在获悉死者有驾车的行为,也根本谈不上将其安全护送住处的义务;二、李福春与死者及钟殿财到了市场时,询问死者是否一同回家去,死者回答还有别的事要办,于是死者与李福春分手。然后,李福春即刻找一熟人赵宏伟开车送其回到研究所家属楼自己的家中。从此,当天晚上再没有与死者见过面;三、四个小时后,死者驾车肇事死亡,这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王深荣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王深荣因为通过被告钟殿财结识李文章(左家至长春大客业主),因王深荣有事求到李文章,出于礼节,王深荣想要在钟殿财在场的情况下,宴请李文章。但因钟殿财在2016年10月10日下午三点多钟就是不接王深荣电话,无奈之下,王深荣亲自骑摩托车去钟殿财家责怪并邀请钟殿财去大印烧烤,并说都和李文章说好,怎么能不去呢,那不差事吗?王深荣骑摩托车到钟殿财家时,只是催促钟殿财快速到大印烧烤与李文章会面,顺便看到河湾人杜大勇在院里,便客气地邀请他也去大印烧烤。二、王深荣骑摩托车先走了,到大印烧烤请钟殿财和李文章,并没有邀请死者及李福春。三、王深荣等待时,钟殿财先进屋,不久一会儿,死者进屋,但死者并没有到王深荣、钟殿财的桌前,而是选择了相邻桌,而且立即趴桌睡着了近一个小时。四、几名被告正喝着、聊天、饮酒期间,死者被电话铃声叫起,先是出门外,后又去饭店里间小屋,足有半小时之久。五、死者回话后,自己主动起了一瓶啤酒,倒上了一杯,坐到被告桌了。酒桌当中并无人邀请死者。但随之,因与王深荣15年来从未有联系,也事出有因,与之有隙。于是话不投机,两人有浊言冲突。看到这,钟殿财便大声说道,这酒不喝了,随之,众被告及死者散去。此时时间不到19点。死者死去时间21点30分,距离离开大印烧烤的时间相距两个多小时,且距离达十几公里,而且方向是向吉林方向由北向南,并不是距离大印烧烤的数百米的回家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杜大勇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与死者死亡没有任何关系。2016年10月10日下午三点半,钟殿财给我打了多次电话,我回话他告诉我,他给我攒的鸡蛋够了,让我来取。我进屋后,看着像要散局的模样,屋里正在唠嗑。有死者、钟殿财、李福春,还有我。老钟的妻子里外地忙活着,不一会儿王深荣(王二)来了。他要请钟殿财喝酒并且聊些事情。我走到外面的时候,他说让我也去,这时,我妻子来电话说她从吉林回来感冒了,让我去接她。我让她在左家下车,方便我送她回家,这时死者说:“开我的车去吧,我车在不远的冷库停着呢。”我接我媳妇的时候是下午四点钟。我回来后,将车停在市场,死者走过来,我将车钥匙还给了他,然后我和死者说明我还有其他事情要办,我就进了大印烧烤,一直等到五点多钟李文章来了。我们是两个小桌拼成大桌,死者进屋的时候我们不知道,进来在另一张桌子边睡觉。睡了挺长时间,他接了两三个电话,进出饭店好几次,通话时间大约一小时。打完电话以后,不知道什么原因,自己坐到我们桌上了,然后自己要了一瓶啤酒,倒上一杯。这时河湾子的出租车来接我,我就回家了,后续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文章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答辩人是通过钟殿财而结识王深荣,答辩人是左家到长春大客业主,因王深荣有事求到我,出于礼节,王深荣想要在钟殿财在场的情况下,宴请答谢答辩人。于是,答辩人收车后应邀于2016年10月10日晚五时多到了大印烧烤。在座的有钟殿财、王深荣、杜大勇等人,桌上并没有死者,他在邻桌睡觉,睡了将近一小时。好像是接电话进进出出2、3次,打电话就有将近一小时。席间并没有人邀请死者,死者打完电话,就坐到我们桌,自己起开一瓶啤酒,到上一杯。这时不知为什么,死者与王深荣发生语言不愉快,钟殿财就说,散了,散局,各自回家。我们就陆续走了。二、答辩人与死者并不熟悉,与其并没有交往。死者自己坐到桌上,不到晚7点,很快酒局散了。两个小时后死者驾车肇事死亡。这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籍红伟辩称:答辩人不应当承担邴凯峰醉酒逆行驾车肇事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所诉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一、答辩人对邴凯峰醉酒逆行驾车肇事死亡的后果没有法律责任。虽答辩人与邴凯峰在2016年10月10日中午一起饮酒,但此次饮酒并不是答辩人组织的。本人与邴凯峰中午饮酒期间并没有劝其饮酒,并且答辩人于下午上班前(12时55分)就回到了单位,答辩人所在单位的同事可以证明此事,并非原告所说饮酒到下午16时。在答辩人走之前,邴凯峰只饮了一瓶啤酒,并无喝醉迹象。答辩人事后了解到,邴凯峰的死亡时间发生在当天晚上21时,此时距答辩人离开的时间已超过8个小时之久。在这么长时间内答辩人并没有和邴凯峰在一起,不清楚其又到什么地方喝酒,也不清楚是否醉酒。由此可见,答辩人对邴凯峰醉酒逆行驾车肇事死亡的后果没有法律责任。二、答辩人不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前所述,答辩人对邴凯峰醉酒逆行驾车肇事死亡的后果没有法律责任。邴凯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饮酒的数量有所把握。邴凯峰超出了所能承受的饮酒数量导致醉酒逆行驾车肇事死亡,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答辩人未参加10月10日晚上在左家镇大印烧烤店的饮酒活动,故也无法对邴凯峰的饮酒行为加以控制。因此,答辩人不应对邴凯峰晚上醉酒逆行驾车肇事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足以说明答辩人对邴凯峰的死亡后果没有过错,不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所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0日10点多,邴凯峰与籍红伟巡山回来,来到钟殿财家,说要吃点饭。钟殿财开始做菜时,二人说要回单位点个卯即离开。11时20分许,二人回来,三人开始饮酒唠嗑。到12点多,籍红伟喝一杯白酒和一瓶啤酒(小瓶金士百啤酒)后,因要回单位上班而离开。14点多,钟殿财让邴凯峰给单位领导打电话告诉一声,邴凯峰给李福春打电话,因钟殿财家亲属曾被李福春处罚过,钟殿财接过邴凯峰手中电话,让李福春过来。15时许,李福春来到后,喝不到一瓶啤酒,与钟殿财理论一翻处罚对错。后杜大勇来钟殿财家取鸡蛋,钟殿财为其开起一瓶啤酒。15时30分许,王深荣骑摩托车来到钟殿财家,因之前约定当天下午4点半,在左家大印烧烤店,由其宴请李文章(钟殿财朋友),约好由钟殿财坐陪,而钟殿财不接电话,故找到钟家。同时,看见杜大勇也在,王深荣也邀请了杜大勇。后因杜大勇接到其妻电话要求其到左家接站,邴凯峰把其捷达车(当时车在左家研究所冷库院内)借给杜大勇,杜大勇开车离开。席间,邴凯峰、钟殿财各饮啤酒3-4瓶。王深荣催促钟殿财后,先行骑摩托车离开前往大印烧烤。钟殿财更衣后,驾车捎李福春和邴凯峰至左家市场,三人下车后,李福春打车回家,邴凯峰下车后先是与路边人唠嗑,而钟殿财走向大印烧烤,与已到王深荣一起等待其他人。16时许,杜大勇开车回来,将车停在左家市场,并将车钥匙交还走过来的邴凯峰,随后杜大勇走进大印烧烤。17时许,李文章到达,酒席开始。席间,有人发现邴凯峰趴在邻桌上睡觉,后来邴凯峰陆续接几个电话后,突然坐到酒桌前,自己起开一瓶啤酒,自斟一杯。这时,有河湾子出租车来接杜大勇,杜大勇离开。不久,因王深荣与邴凯峰有宿怨,话不投机,二人发生言语冲突。此时(19时许),钟殿财提出:不喝了,散局吧。于是,各自离去。当日21时30分,邴凯峰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对此,2016年10月28日,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作出昌公交认字【2016】第1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事故经过为:2016年10月10日21时30分,邴凯峰醉酒驾驶吉BMT1**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长吉北线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长吉北线74KM+400处时,与沿长吉北线由南向北行驶李述军驾驶的吉A8G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双方车损及邴凯峰当场死亡。认定事故形成原因为:邴凯峰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右侧通行,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述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认定过错及责任为:邴凯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述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查,邴凯峰于1976年11月2日出生,系吉林省左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保科科员,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邴钰淳(邴凯峰女儿)和金桂荣(邴凯峰母亲)。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邴钰淳、金桂荣向本院提供的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各1份;2、户口本、证明信、离婚协议书各1份;3、韩洁与钟殿财电话录音光碟1张(录制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被告钟殿财、李福春、王深荣、杜大勇、李文章提供的赵宏伟、王大任出庭证言。被告籍红伟提供的叶延春出庭证言。以及当事人庭审中陈述。本案焦点问题:1、六名被告是否对邴凯峰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据,是否予以支持。本院认为:首先,邴凯峰醉酒与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谓机动车驾驶人员醉酒驾车的判断标准,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应规定,应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车认定标准。首先,醉酒是否由于两次饮酒所致,两次饮酒是否足以导致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上述规定的醉酒状态,依据本案能够认定的事实,无法判定系两次饮酒所致。其次,邴凯峰死亡直接原因系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所致,并非由于饮酒直接或间接引发死亡。其次,中午酒席是邴凯峰主动召集而发起。因下午酒席,邴凯峰并未受邀请,不请自来,且与酒席组织者王深荣言语冲突而致散局;散局时,无人顾及到邴凯峰是否准备开车离去,不宜将劝阻邴凯峰饮酒不开车或护送其回家的义务,分摊给其他饮酒人。再次,邴凯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取得了机动车驾驶执照,应当对饮酒后不得驾车有认知,其应当知道醉酒驾驶对他人或对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可能发生危险后果而为之,应当承担后果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依法应当基于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六名被告对邴凯峰驾车肇事时处于醉酒状态负有过错,故六名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邴钰淳、金桂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1.00元,由邴钰淳、金桂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迟大伟审 判 员 刘忠军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丁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