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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德龙、孙德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龙,孙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82号申请执行人孙德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德富,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孙德龙与孙德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临民一终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