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白玉仪与佛山市钟基荣威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仪,佛山市钟基荣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965号申请执行人:白玉仪,女,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洁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钟基荣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岗商业街南六座之一1号二至五层房第四层(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2000217548。法定代表人:余启文。关于申请执行人白玉仪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钟基荣威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6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简平路2号怡翠馨园首层X号商铺,并从2016年8月起至实际交付商铺之日止按7000元/月的标准计付占用费及赔偿经济损失14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出强制搬迁公告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搬离上述商铺的义务,但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市钟基荣威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9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林伟全执行员 李丽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