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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376号被执行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缴案件受理费一案,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7)豫0782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12350元,承担执行费6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件受理费12350元,结算执行费62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782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