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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京亮、李建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京亮,李建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372号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温向东,系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可庆,系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秦京亮,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于2015年9月22日去世。被告:李建娥,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系被告秦京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京亮、被告李建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京亮、李建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京亮、李建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7.50元,减半收取56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彩波人民陪审员  刘新安人民陪审员  刘振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