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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志强与李立国、李潮红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强,李立国,李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强。被执行人李立国。被执行人李潮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5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