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志强与李立国、李潮红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强,李立国,李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强。被执行人李立国。被执行人李潮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5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