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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钱蓓蓓、余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蓓蓓,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3132号申请执行人:钱蓓蓓,女,汉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余杰,男,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余杰配合申请执行人钱蓓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执行费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杰至今仍未缴纳500元的执行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杰银行存款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睿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