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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彭朝伦与陈军华张光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朝伦,张光银,陈军华,贵州省灵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486号原告:彭朝伦,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光银,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军华,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贵州省灵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素朴镇,注册号:520522000321641。法定代表人:张光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述良,男,汉族,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汇源社区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壹淞,男,汉族,1995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汇源社区推荐。原告彭朝伦与被告张光银、陈军华、贵州省灵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彭朝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朝伦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朝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朝伦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邹金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