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福贵与辽宁二道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西官营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贵,辽宁二道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西官营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297号原告:张福贵,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北票市五间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二道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西官营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夏良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居民,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卉,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票市西官营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西官营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于尚文,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贵与被告辽宁二道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西官营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贵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福贵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华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