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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旭洋与王治安、张粉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洋,王治安,张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30号之一申请人李旭洋,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王治安,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张粉莲,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旭洋与被执行人王治安、张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晋0826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粉莲在银行账户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