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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白剑林与杨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创盛投资有限公司,杨治,杨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创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治,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9日,住云南省绥江县。被执行人:杨云峰,男,彝族,生于1963年9月27日,住云南省永善县。云南创盛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治、杨云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6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一项确定:被告杨治、杨云峰对邓丛贵和邓德银欠付云南创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0万元及利息326.4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7年4月12日云南创盛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云南创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称: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申请人所诉债权已得到解决,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云南创盛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民初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大俊审判员  姬洲旋审判员  曾 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啟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