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5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宁国市。辩护人童珏雯、包昕怡,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童珏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胡1(另案处理)为偿还高利贷借款,遂将其父亲名下位于本市金陵东路XXX弄XXX号的公租房转租他人,并找人制作虚假材料。后胡1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刘某某,二人约定,由胡1提供相关素材信息,刘某某每次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1本居民户口簿、1张居民身份证、1本租用公房凭证出售给胡1,期间,刘、胡二人共进行过两次交易。同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按约定再次携带伪造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至本市云莲路、成山路欲与胡1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涉案3本居民户口簿中“上海市公安局外滩派出所户口专用”“外滩派出所户口受理章”的印文与原件同名印文不一致;涉案3张居民身份证属伪造证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刘某某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刘某某判处1年3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证人胡1、胡2、庄某某、胡某3、张某某的书面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及涉案材料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某当庭认罪,且有检举行为,虽尚未查证属实,亦可反映其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刘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又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伪造的证件及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明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伟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