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成都龙武劳务有限公司、夏海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龙武劳务有限公司,夏海军,胡林学,张文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龙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海军,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审被告:胡林学,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审被告:张文君,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上诉人成都龙武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海军、原审被告胡林学、张文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龙武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龙武劳务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龙武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审判员 王果审判员 赵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