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曾华、麦石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华,麦石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953号之一执行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华,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津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麦石开,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台山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曾华、麦石开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潘 毅审判员 姚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