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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668-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志扬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扬,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668-684号原告陈志扬,男,194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官雯,广东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柯学武,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扬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纠纷十七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扬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扬撤回起诉。每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志扬负担。原告每案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林晓春人民陪审员  林国明人民陪审员  范惠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孙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