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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冯志国与清徐县金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国,清徐县金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炳,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啜锦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719号原告:冯志国,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鹏斌,男,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清徐县金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锦绣家园一层。法定代表人:姚俊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亦乔,女,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温炳,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有限公司南城支行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现羁押于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被告: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东于镇东于村工业园区7号。法定代表人:陈继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啜锦明,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东于镇东于村农民。冯志国与被告清徐县金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炳、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啜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温炳因刑事犯罪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羁押集训,在此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不允许与温炳会见。本院经审理认为,温炳因刑事犯罪,在监狱羁押,且监狱管理机关不允许审判人员与其会见和开庭,温炳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姜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凯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