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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631号原告:刘某1,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某2,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杜天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雅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