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631号原告:刘某1,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某2,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杜天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雅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