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37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邦群与灵宝市川口乡闫谢村第八村民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邦群,灵宝市川口乡闫谢村第八村民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714号之二原告:谢邦群,男,195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前。被告:灵宝市川口乡闫谢村第八村民组。负责人:李仁旺,该村组长。住所地:灵宝市川口乡闫谢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邦群与被告灵宝市川口乡闫谢村第八村民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豫1282民初3714号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灵宝市川口乡闫谢村第八村民组在川口乡财政所的资金75000元。原告谢邦群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邦群已撤回起诉,本院对双方的纠纷无需继续审理,原告申请的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灵宝市川口乡闫谢村第八村民组在川口乡财政所75000元资金的冻结。案件申请费770元,由原告谢邦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全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西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