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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涛涛与杨春霞、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涛涛,杨春霞,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296号原告:程涛涛,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春霞,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主要负责人:李玮,总经理。原告程涛涛与被告杨春霞、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程涛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涛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涛涛负担。审判员  位青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濛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