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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继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08号原告:张继红,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法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中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852340275E。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继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继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继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继红负担。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