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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裴永思与高万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永思,高万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784号原告:裴永思,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高万峰,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不详。原告裴永思与被告高万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裴永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万峰立即支付欠款262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高万峰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高万峰是劳务合作关系。2015年期间,其受雇于高万峰原从事修路工作,因此产生工资26240元,同年12月底工程结束,但修路项目款未到账,高万峰向其出具欠条一张,但高万峰迟迟不还欠款。其咨询得知工程款已在2016年第二季度已打入高万峰账户。其多次催要,均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高万峰现住址不详。经本院释明,要求裴永思提供高万峰准确送达地址,而裴永思不能提供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文书等材料无法向高万峰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裴永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依法退给原告裴永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