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彭元宋与周晓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彭元宋,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晓林,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你们双方于2017年7月24日10时履行了(2016)湘132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2621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东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