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宝贵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159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宝贵,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于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临淄区,暂住临淄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宝贵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鲁0305刑初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宝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宝贵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牛某3建立联系,为达到占有牛某3的目的,其通过拍摄牛某3家大门照片的方式,逼迫牛某3与其见面。因牛某3多次拒绝到辛店与王宝贵见面,王宝贵与孙某、张某3(以上二人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预谋,由张某(张某3)给牛某3介绍女同学认识为由,诱骗牛某3到辛店来与张某见面,然后交给被告人王宝贵。2016年7月17日,张某3按照与王宝贵和孙某的预谋,以为牛某3介绍女同学认识为由,将牛某3骗至辛店街道办事处山王村王宝贵的暂住处。在王宝贵暂住处的房间内,被告人王宝贵使用电警棍、砍刀等工具对牛某3进行威胁后将其奸淫。事后,被告人王宝贵为达到长期占有牛某3的目的,使用手机给牛某3拍摄了裸照,并告诉牛某3以后他让牛某3出来牛某3就得出来,要是不听他的话,就把拍摄的裸照发出去。2、2016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王宝贵因被害人牛某3仍然拒绝与其见面,为再次奸淫牛某3,王宝贵与张某、商某、孙某(以上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共谋,由张某将牛某3约到临淄区太公湖风景区游玩,并由孙某、商某、高某3将二人抓住后,交给被告人王宝贵。当晚,孙某通过电话将共谋内容告知了高某3,高某3同意参加。2016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宝贵按照事先预谋开车在太公湖附近等待,孙某、商某、高某3将被张某骗到太公湖与张某一起游玩的牛某3和张某一起抓住。被告人王宝贵按事先预谋跟上述人员会和,并将牛某3拉到其暂住处。21日下午,被告人王宝贵在其暂住处房间内欲与牛某3发生性关系,因牛某3正值来月经,被告人王宝贵让牛某3为其手淫、口交。为达到长期占有牛某3的目的,被告人王宝贵再次使用手机给牛某3拍摄了裸照。并要求牛某3以后他给牛某3打电话牛某3就得来。否则,他就把牛某3的裸照发出去。3、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王宝贵以到网上或被害人牛某3的村子里散发前两次拍摄的牛某3的裸照、伤害牛某3父母等手段,迫使牛某3再次到其暂住处与其见面,并在暂住处房间内将牛某3奸淫。事后,为达到长期占有牛某3的目的,被告人王宝贵再次使用手机给牛某3拍摄裸照。4、2016年7月29日,牛某3因其父亲发现其与手机联系人保存为“宝哥”(即被告人王宝贵)的可疑男子联系的情况,遭到父亲的训斥,因被告人王宝贵先前曾自称是黑社会大哥、并扬言不听话就伤害牛某3的父母,为了不使父母遭受被告人王宝贵的伤害,牛某3给父母写下遗书后,到被告人王宝贵的暂住处欲与王宝贵做个了断。被告人王宝贵在其暂住处房间内再次将牛某3奸淫。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牛某3的陈述,证人牛某1、牛某2、于某、孙某、商某、张某的证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遗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王宝贵的供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宝贵以伤害家人、公开裸照等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强迫被害人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以上述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王宝贵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宝贵在强奸罪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宝贵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物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王宝贵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强制猥亵罪,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宝贵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上诉人王宝贵强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上诉人王宝贵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王宝贵所提“原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强制猥亵罪,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宝贵因被害人正值月经期的原因中止强奸后,又强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亦构成强制猥亵罪。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所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根据其对强奸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强审 判 员 李浩正审 判 员 成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华蕾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