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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5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关文革与孙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文革,孙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5民初297号原告:关文革,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局工人,住内蒙古根河市。被告:孙阁,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某局退休工人,住内蒙古根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根河市。负责人冷国利,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文革诉被告孙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文革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所受伤害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金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