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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000号之一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刘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4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投资款1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929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960元。本院执行中,刘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0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书 记 员  周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