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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双鹰家具有限公司、河源巴登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双鹰家具有限公司,河源巴登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668号之一申请人:东莞市双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村华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79316339。法定代表人:陶建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苑芬,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源巴登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高埔岗街道巴伐利亚庄园行政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6005666525420。法定代表人:郑勇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双鹰家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源巴登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河源巴登新城投资有限公司628545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据此对河源巴登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保全措施,现东莞市双鹰家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河源巴登新城投资有限公司628545元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东莞市双鹰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源巴登新城投资有限公司62854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汉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碧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