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崔汝琮与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汝琮,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杨伟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919号原告:崔汝琮,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翠园公寓2-403号。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58号。被告:杨伟荣。原告崔汝琮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杨伟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崔汝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汝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