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李三成、匡丽军等10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李三成,匡丽军,李四成,张利君,李伍成,郭重香,李细成,陈运妹,李晓成,林芬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271号。负责人周海涛,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三成,男。被执行人匡丽军,女。被执行人李四成,男。被执行人张利君,女。被执行人李伍成,男。被执行人郭重香,女。被执行人李细成,男。被执行人陈运妹,女。被执行人李晓成,男。被执行人林芬田,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三成、匡丽军等10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申请人尚有123540.2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