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颜克武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克武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3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克武,男,1990年5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2015年11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0月18日经衡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同年7月18日由衡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月华,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西路13号。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克武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克武及其辩护人朱月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克武于2014年12月13日在衡山县开云镇华宇网吧伙同他人持刀将阳某某砍伤,经鉴定阳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指控认为,被告人颜克武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颜克武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颜克武是从犯;2、被告人颜克武具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间,谭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阳某某发生纠纷,双方结下私怨。2014年12月13日14时许,阳某某在衡山街上看到谭某某,阳某某遂与人在衡山县开云镇金色年发处殴打谭某某。随后,谭某某打电话将此事告诉周某某(已判决),并要周某某找阳某某为其报仇,于是周某某与被告人颜克武及段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另案处理)四人乘坐一辆黑色小车从衡东来到衡山,当日20时许,周某某在衡山县开云镇桥盛街华宇网吧包厢内发现阳某某在42号机上网,于是周某某手持短斧、被告人颜克武与段某某、郭某某三人持砍刀冲进网吧,将正在上网的阳某某砍伤。经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鉴定,阳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周某某、段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颜克武于2016年10月18日到衡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克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同案人周某某、段某某、谭某某的供述,证人罗某某、周某1、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克武为耍威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刀伤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颜克武虽不是组织、纠集者,但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并持刀砍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克武是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克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贺炳仁 人民陪审员 颜旭平 人民陪审员 刘秋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珊 校对责任人:贺炳仁 打印责任人:胡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