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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桂芬与冯丽萍、闫立伟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芬,冯丽萍,闫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芬,女,1963年6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冯丽萍,女,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闫立伟,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芬与冯丽萍、闫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