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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蒋振山、白继龙、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肖伯中、张浩成、河北邦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振山,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继龙,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刚,阜阳市颍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二环路市乡镇企业培训中心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4581776L。法定代表人:闫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辉,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伯中,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宝昌,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浩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邦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冠贤,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蒋振山、白继龙、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伯中、张浩成、河北邦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振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3元、白继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3元、安徽和君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3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楠楠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