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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解某、牟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591号申请执行人解某,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牟某,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某与被执行人牟某为婚约财产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牟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解某聘金人民币2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2元、申请执行费215元。但被执行人牟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牟某已于2017年6月15日死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昇 微信公众号“”